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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法援办案系统(小程法援顾问)

小程序法援办案系统(小程法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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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怎么增加法律援助案件?

1、怎么增加法律援助案件?

一、申请

(一) 当事人仅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可以通过拨打12348法律服务咨询热线、写信、网络咨询或上门咨询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机构设有专门的服务窗口进行接待,对公民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专业的解答。

当事人想得到更进一步的法律援助服务,如代拟法律文书、代理、辩护等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要件后,才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一般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或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件、证明材料的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四)申请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填写申请表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

二、审查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以及申请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据。

1、事项范围审查

确认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以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所列事项为依据,从申请人提供的与案情有关的材料中进行判断。

2、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1)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参照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

(2)经济困难证明

经济困难证明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用来审查和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文件。

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证件以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合理性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够证明案情,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材料。

三、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前大多数人对于法律援助还并不了解,这种情况下其实我们可以到司法部门进行一定的了解,如果对于申请法律援助不懂的话,可以到其中进行询问,不过最好的方式还是自身能够在申请之前对法律援助办理流程有所了解,这样的话才能做好相应的准备,不至于在此浪费时间

一、坚持“标准化”,做好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每年10月份,法律援助中心都会从已归档结案的案件中选取5%的案件,认真对照“案件评估”细则规定,结合评估的具体要求,以一案一评的方式,从案件的事实、完成案件的效果等多个方面逐项评估,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考察承办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素养。

nbsp; 二、加强“精细化”,规范各类笔录制作。笔录制作的统一不仅仅可以提升案件规范化水平,更是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11月份,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三方群策群力,就会见笔录、阅卷笔录、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7个笔录格式、要素进行了统一,特别是刑事案件的会见笔录,对侦查机关是否有违法侦查行为、对涉嫌罪名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自首、立功及其它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以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人性化”,允许受援人自行选择律师。

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方式原先是“轮派制”,受援人一般不能自主挑选律师,执业律师也无法根据自身业务特长选择办理援助案件的专业类型,可能出现受援人与律师之间沟通不足,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情况。

自“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来,法律援助中心转变指派方式,由原先的“轮派制”变成“轮派制”和受援人自行选择相结合,赋予受援人选择自己信任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作为其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权利,最大程度满足和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调 “优质化”,多渠道监督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作用,规范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办案行为,以全程监控为抓手,提高承办人员办案责任心。

一是听庭评议到位。法律援助中心不定期抽取法律援助案件开展庭审旁听活动,重点选择疑难复杂、群体性或有针对性的案件,及时了解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实际承办案件情况。

2017年,共开展了25个案件的听庭工作。二是案件跟踪到位。

特殊的法律援助案件从案前、案中、案后全程进行不定时跟踪,全面了解、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办案人员的职业操守、服务水平。

三是满意度回访到位。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案件质量监督卡、回访、走访以及与法院、检察院、人事劳动仲裁院等单位经常性联系等方式,多方面了解受援人对案件办理的满意度,不断提升案件质量和群众获得感。

五、加快“信息化”,开展法律援助新平台培训工作。

自“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来,法律援助中心下放初审权限,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加强运用浙江政务网服务平台,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12月28日,法律援助中心召开法律援助工作培训会,将信息化软件操作与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相结合,做到业务工作与系统软件相融合,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站、律师、法律工作者对“浙江省法律援助统一平台”的认知度和熟知度,进一步提高援助案件办案人员质量意识,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提升案件质量奠定了基础。

法律援助一般是司法局指派的。可以通过提高业务能力、与司法局搞好关系等增加法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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